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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硅酸盐学会固废分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中国硅酸盐学会固废分会(以下简称“固废分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硅酸盐学会的三级组织,其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固废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固废分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受固废分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再另设分支机构。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评审本专业优秀论文,编辑出版专业书刊; 三、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就科技决策、科技发展规划等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四、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奖励本专业优秀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本专业的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技术评审、鉴定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七、与地方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学术上的合作与交流; 八、受固废分会委托,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并向本会推荐荣誉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及团体会员;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根据学科发展及有利于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由同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向本会提出申请成立新的分支机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硅酸盐学会审查批准后。分支机构方可开展活动。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 一、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0名,会员人数较多、专业范围较宽的分支机构可酌情增加,原则不超过100名。 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8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原则上在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中产生。第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分支机构的换届,由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应在换届改选前三个月向本会提出书面换届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连任和更新比例等,经本会同意后,应召开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协商、推荐产生委员候选人及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后,报本会批准。 二、召开委员会换届会议(新老委员出席),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正、副理主任和秘书长,选举结果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分支机构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本会备案,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本会颁发证书,委员由分支机构颁发证书。 四、分支机构委员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具备以上条件并有声望者担任。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专业主要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请更换,报委员会批准。 五、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年龄原则不超过70岁。正、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工作时,分支机构可提出更换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不应少于四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岁以下)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的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分支机构工作。第八条 曾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对本专业有较大贡献的委员,由新一届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分支机构名誉职务,并可向本会推荐担任本会名誉职务。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办公条件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拨给的学术活动补助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举办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种事业和活动的收入; 四、协助本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硅酸盐学会批准。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2015年7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8月 1日起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硅酸盐学会固废分会。 |